公司房产税如何征收及缴纳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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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房产税如何征收及缴纳最新规定

公司房产税征收的标准,主要是按照两种方式进行划分,需要根据房产的元数据值进行一次性的计算,根据相关的了解,其中的征收计算标准主要是按照原值的10%-30%的标准进行幅度减除,具体执行的数据需要根据实际的规定而定,这些有当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进行最终的确定。

1、按照企业房产的余值乘以1.2%。房产的余值为房产原值的70%至80%;

2、按照企业房产出租收入乘以12%。

二、房产税开始征收了吗?

现在关于房产税的最新政策如下:住宅房产税拟从第三套征收,财税部门拟将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定性为经营性住房,开征房产税。若相关税收项目正式开征,广东业主所持价值100万元的第三套房产,最高将缴纳8400元/年的税费,而空置房所缴房产税较出租房超出近3倍。“从商用物业扩大至住宅物业的房产税最快有望在'五一’后出台,而根据初步征收方案,房产税将从包括自住在内的第三套房开征,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按0.5%征收,每套按一定比例递增。” 在此轮房地产调控中,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近日来,有关开征房产税的传闻接连传来,其中更有消息称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四个城市的试点已获得国务院批准,将按照户型面积从小到大累进增加税收。 “目前财政部有关部门正在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便是增加非自住住房保有环节税负。”由于物业税属于新税种,需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短期之内难以成行,而房产税属于国务院法规,不需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能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在物业税短期内无法推进的背景下,房产税有关规定的修改就成为调整现有房地产相关税种的方向。 目前相关部门对房产税的调控思路将以保护自住为主,兼顾改善型,根据此前内部征求意见的方案,初定税率大约为成交价0.5%的基础上,每套按一定比例递增。以一套价值100万的三套房为例,如果未来出台的方案与目前拟定的方案相符,就是这套房子每年就要征收5000元的房产税。“但征收方式很有可能是保有环节税交易环节征。”由于目前所有城市关于住宅的基础数据缺失,物业税此前的空转也基本在商用物业试行,因此房产税一旦开征,寄希望于个人每年主动缴纳将会产生很多弊端,因此相关部门初步的设想意在未来多套住房入市的时候进行一次性缴纳。至于试点城市,“北京没听说,重庆确实是批了”。 一旦房产税开征,确实会增加一部分炒房者的房屋空置成本,手中空置房源越多,房主所付出的成本就越大,可能会迫使一些人将这些房源投放到房产交易市场中去,进而增加二手房的供应量,但并不能排除卖房者将该房产税转嫁给购房者。“卖房者往往可以硬性要求消费者承担所有'额外’的费用,包括各种税费,目前营业税便是这样。”参考资料:

三、2014年房产税新规定

2014年房产税最新的征收规定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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